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庄白香:本院受理原告邵炜与被告陈军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1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军、庄白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邵炜借款本金55517.12元并支付利息348.64元;二、被告陈军、庄白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炜违约金损失(以55517.12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以15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邵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原告邵炜负担122元,被告陈军、庄白香负担1586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公告费480元,由被告陈军、庄白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6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