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存海:本院受理刁桂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如下:一、被告王存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刁桂华劳务费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刁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王存海负担(已由原告刁桂华垫付,被告王存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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