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新华(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6510222220):本院受理原告段先德、杨宗明与被告李代伦、吴心玲、周志辉、饶华江、王勇、于新华、向俐俐、高金凤、焦禹鑫及第三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渝0101民初7556号案件民事上诉状。段先德、杨宗明上诉请求:1.改判万州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1民初7556号判决第一项为“吴心玲在945万元范围内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1民初58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段先德杨宗明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工程款2566209,质保金391392.08元,违约金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057601.08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5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撤销万州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1民初75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3.判令李代伦在1524万元、周志辉在1524万元、饶华江在914万元、于新华在227万元、王勇在76万元、向俐俐914.4万元的范围内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1民初5855号调解书确定的第三人重庆市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杨宗明、段先德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工程款2566209元,质保金391392.08元,违约金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057601.08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时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高金凤、焦禹鑫在继承焦必康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段先德、杨宗明偿还4677823.51元;5.案件的原审、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