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苏鹏辉: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嘉越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524民初46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电脑。二、如若电脑损坏,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脑原价费用6299 元,以及损失费2000元(损失费包括电脑内重要文件的丢失及给电脑配的鼠标U盘等配件以及精神损失费)。三、本案诉讼费、安保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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