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江维:本院已受理原告黄辉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45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准予原告黄辉姣与被告陈江维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陈丰恺随原告黄辉姣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江维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孩成年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3、案件所需诉讼费均由被告陈江维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4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