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瑞芳: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1754号原告南平三迪香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瑞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宋瑞芳向原告南平三迪香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2万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2月24日起,每日按照逾期未付购房款12万元的万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24年11月15日为35820元)。以上暂共计155820元。2.判令被告宋瑞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