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乐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乐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1民初5511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诉请要点: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金97000X50%=48500元。2、要求被告陈乐乐赔偿利息(自2024年8月29日起以485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在此期限内请你提交答辩状提供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审理证据。逾期不举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依法缺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5年8月4日9时00分,地点在启东市人民法院久隆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联系电话0513-68941415、0513-68951418。

启东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4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