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民:本院受理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2民初94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吴志民:本院受理原告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2民初94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04日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