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阳:原告双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龙、张春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双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李金龙、张春阳贷款本金46800元,利息及罚息44532.9元(利息及逾期还款罚息计算至2025年1月2日),合计91332.9元;二、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在月利率8.28%基础上上浮30%标准计算给付逾期借款利息(利息及罚息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8日双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地支行与被告李金龙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金额为49500元,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止,借期内执行月利率8.25%,逾期利息上浮30%,张春阳签订保证合同,对李金龙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两年,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及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到期后李金龙未还款,现经我行多方查找没有联系上被告,被告也从未进到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维护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全部欠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