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燕波: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桂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45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女陈弘字、陈思涵、陈弘伟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三子女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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