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柯振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44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XRZ-20230726-000014);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3946.4元及违约金(以8394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确认原计算、确认好破居拜的仙草辆(车牌号:闽C93EZ8,被告抵押的本田车辆(车牌号:闽C93EZ8,车架号:IVHCU6657F5000895)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车辆的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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