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季本荣:本院受理原告蔡建新、蔡新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12民初27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办公一区第十六法庭(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4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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