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26执异16号
庞彦、郑义、邓大鹏、黄思明:本院受理申请人连南瑶族自治县福源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庞彦、谭丽华、陈章仲、郑义、黄思明、邓大鹏、被执行人广州康利硒业有限公司(2025)粤1826执异16号执行异议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六名被申请人为(2025)粤1826执2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同案被执行人广州康利硒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对(2024)粤18民终6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1826执异16号案件的追加申请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抗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特此公告。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