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建光、周刚:本院受理原告吴兴与被告王建光、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1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建光、周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兴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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