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 民初 15272号

吴红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 39996.92元,支付利息7112.77元、费用5109.63元(截止到2023年11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 52219.32 元;2.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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