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肖远车:本院受理原告苏冬汉与被告肖远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肖远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冬汉支付货款49000元及该款自2025年3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肖远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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