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学必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铭怡与绥化市学必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12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规定,判决如下:绥化市学必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刘铭怡培训费及卡费58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绥化市学必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