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永甲: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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