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夏阳:

(2025)宁0104民初1060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华景经销部与被告夏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夏阳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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