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华:
本院受理原告包小霞诉你与王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杨树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1381.57元(利息从2021年4月6日计算至2024年12月2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后续利息按照前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共计246128.62元(本金240392元,利息7639.19元,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21537.43元,已偿还23440元),并按年利率6.7%赔偿自2021年11月8日起的贷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人:李静 0951-5170925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