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启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按LPR的标准计算利息为1395元,此后利息按照 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人:李静0951-5170925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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