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10022号
陈龙:
原告白宝与被告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58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独任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4 时 20 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