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人:李静0951-5170925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