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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马建明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425.20元、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采暖费7052.80元、迟延搬离期间的房租3234元、物业费654元、采暖费1034 元,共计 1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