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琛之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勋涛:本院受理的(2025)川1302民初5211号原告四川鑫众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5625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