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宋明光:原告海安铭皓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宋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472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手机苹果手机iPhone14pro(128G)银色价款8652.5元。(计算方法:买断款=签约件-已付租金-已付押金)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188.82元(以买断款8652.5基数,自开始逾期日2023年8月6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22日,具体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审判员马亚男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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