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以:原告海安铭皓电子产品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473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手机苹果手机iPhone14promax(256G)暗夜紫价款9383.98元。(计算万法:买断款=签约件-已付租金-已付押金)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766.64元,(以买断款9383.98为基数,自开始逾期日2023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4月16日,具体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10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审判员马亚男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