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祐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巨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祐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304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的厂房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两被告腾空并返还原告案涉厂房;3、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税费407162元(自2024年6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3月13日407162元)及后续租金及税费(2025年3月14日之后按照558700元/年的标准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并支付厂房占用费(厂房占用费的计算自合同解除次日起至被告实际腾空返还案涉厂房之日止,按558700元/年的标准);4、请求判令赔偿原告6个月的租金及税费损失279350元(按558700元/年的标准);5、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等费用110000元及后续物业费(自2025年3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腾空返还案涉厂房之日止,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6、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天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变更工商注册信息的注册地址。7、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5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高新区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审判员杨倩靓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