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685民初514号 海安金炫建筑材料经营部、曹忠鑫: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华诉被告海安金炫建筑材料经营部、曹忠鑫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51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李志华货款1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审判员钱军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