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公告

彭红兵、盛玉萍: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娟与被告彭红兵、第三人盛玉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1民初6839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诉请要点:1、确认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7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三人盛玉萍对原告朱小娟所负债务系被告彭红兵第三人盛玉萍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彭红兵第三人盛玉萍共同偿还。2、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彭红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举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定于2025年8月5日14时30分在启东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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