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03民初1812号
苏细南:本院受理原告黄艳锋与被告苏细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803民初1812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共84677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货款违约金: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84677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LRP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日2557.67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6日15时00分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