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莫浩均:原告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2025)皖0322民初1628号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因被告莫浩均无法送达,现向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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