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佩林、朱一帆:本院受理史颖俊与被告康龙山、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你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7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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