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102民初4661号,江超(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010053576):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李智强诉被告江超(住所地为四川省万源市大沙镇月台村4组6号)张长坤、成都坤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超宇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江超现在住所地不明,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本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李智强起诉请求:判令1.江超、张长坤、成都坤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超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45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江超、张长坤、成都坤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超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李智强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28日14时30分在涪陵区龙潭法庭(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西路6号)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提出答辩,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