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渝0115民初3539号,浙江泰诺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重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诺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7450元,并自2022年11月12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时为止(截至2025年3月10日暂计为10524.3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晏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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