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113民初10860号,杨霞:本院受理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1月到2024年11月所欠物业费2610.5元,公摊费2022年12月到2024年10月共计48.6元,合计2659.1元;另支付相应违约金2819.3元,以上共计5478.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