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迪思培优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江北区迪偲文化用
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被告重庆市南岸区迪思培优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江北区迪偲文化用品经营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2025)渝0108民初9718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07月17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4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