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南区新洁餐具清洗服务部与被告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13民初29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