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海洋: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辽0102民初4865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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