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欧喜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1136PNX7):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春婧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辽0102民初8947号],因对你公司送达不能,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