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9121号

黄小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海成与被告黄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3000元,利息16000元,诉讼费50元共计2905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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