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7762号
银川市兴庆区追风台球俱乐部、徐新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进虎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追风台球俱乐部、徐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原告货款60000元,支付利息1687.5元,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7000元,赔偿经济损失4064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