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4408号
马芳: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与被告马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 0104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583.86元,支付利息、费用3079.14元,并按照年利率3.1%支付 48583.86元自2023年1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马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