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邝海强:本院受理原告全小翠与被告邝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9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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