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1283民初4494号 泰兴市荣香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扬州恒亦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荣香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 55 号燕头派出所对面原河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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