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旺华:本院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尹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144732.71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确认函》《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息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逾期后已还款项应予以扣除);二、被告尹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为实现本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5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14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