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703民初828号

曹洪艳:本院受理原告隋燕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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