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有伦:本院受理原告董振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45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4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3年6月29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为2658.96元)。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营城子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