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何平(211224198809267112)、樊婷婷(210323199207132264)、沈阳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71505460W):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诉被告何平、樊婷婷、沈阳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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