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周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8444.41元、利息2539.33元及罚息29.0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23日),以上合计:251012.81元,并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支付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欠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3.依法判令原告对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919号连湖花园三区(一期)31号楼2501室房屋拍卖、折价、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2025)宁0104民初87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